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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3名干部因疫情防控不力被问责 公职人员做到六点避免被追责
石红英律师
北京市律协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
专业委员会主任
权益保障委员会副主任
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
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案情
最近,疫情形势越来越严峻,自之前曝出的北京、上海、大连、沈阳等地出现新冠病例猛增现象之后,今又出现河北石家庄、邢台等地疫情骤增情况。 因疫情防控不力,石家庄藁城区政府副区长、区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冯志强,藁城区增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刘家佐村包村干部聂潇男和刘家佐村党支部书记孙国辉3名干部被问责。 藁城区政府副区长、区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冯志强在组织指挥刘家佐村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中,安排部署不到位,督促检查不力,对1月3日该村出现一名核酸检测阳性村民失控外出就医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冯志强党内警告处分。 藁城区增村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刘家佐村包村干部聂潇男,在组织安排刘家佐村人员封闭管理过程中,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不到位,对1月3日该村出现一名核酸检测阳性村民失控外出就医问题负直接责任,给予聂潇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刘家佐村党支部书记孙国辉,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不细致、不到位,采取措施不及时,对个别外出村民行踪不掌握,对1月3日该村出现一名核酸检测阳性村民失控外出就医问题负直接责任,给予孙国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自去年疫情防控以来,全国各地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因疫情防控失职失责而被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屡见不鲜。 如武汉市严肃查处了市防疫应急物资储备仓库违规发放口罩问题,湖北省红十字会3名厅级干部因应对疫情失职失责被处分。 2020年2月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称,截至目前,贵州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严肃查处并通报落实疫情防控部署不力、失职失责问题311起。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发生一起因未及时排查出从武汉返回遵义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情况,造成家庭聚集导致3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此,该区包括区委书记、区长、副区长,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和一名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两名副主任,以及区卫生健康局党委书记、局长、副局长等共9人被处分。 还有就是黄冈市卫健委主任唐志红。面对督查组提问,唐志红“一问三不知”,央视对这一画面曝光后,1月30日,唐志红被免职。 2月14日,湖北省荆州市男子何昊在微博发文称,湖北全省多市封城,自己被困在天门市内,不能返乡,其担任商务局科长的父亲何炎仿疑找关系派车接其返家,微博发出后引起争议,目前何炎仿已被停职受查。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纪委严肃查处了在兴宾区疫情防控工作中,有关单位及其干部履职不力,导致韦某振未遵守居家隔离规定多次外出与他人聚集,接触、感染多人,造成疫情扩散的失职失责问题。4名领导干部被问责,其中兴宾区副区长韦柳谢、城厢镇政府镇长李英凯被立案审查。 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通报了宿州市泗县一起公职人员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挂牌督办的案件。据了解,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宿州市泗县某机关工作人员,且参与防疫工作。其隐瞒其大女儿从武汉返乡的情况,在其妻子常某某和小女儿王某乙相继出现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症状后,才上报王某甲返乡情况。导致其所在小区整体封闭、小区内1700余户居民被居家隔离、医院被迫实施全封闭管理,初步统计约有400余名人员密切接触,在疫情防控期间造成严重后果。2月10日,泗县公安局对王某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方弘: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公职人员可能涉及被问责的情形是什么? 石红英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3条规定了八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5条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也将会被问责。 方弘:如果问责的话,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有哪些? 石红英律师:我们国家在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有一个新的规定,这个规定在2020年7月1日就开始实行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7条也规定了六种政务处分的种类,分别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同时,第8条也规定了政务处分期间,分别是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方弘:还有一部分是党政领导干部,他们可能承担的责任会更重,那么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哪些? 石红英律师:党政领导干部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还有它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还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这些领导成员都被称为党政领导干部。 对于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这几种情况。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四种方式,分别是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还有纪律处分。 方弘:假设对这样的问责或者是政务处分不服,又有什么样的申诉或者是救济手段呢? 石红英律师: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政务处分法》第56条也规定了,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如果确实存在问题的话,上级机关或者在复核过程中,会责令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新的规定。当然复审复核机关如果认为《政务处分法》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话,也会维持。 方弘:还有更严厉的追责,就是个别公职人员最后被定罪了。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公职人员可能会面临的刑事追责常见的有哪些呢? 石红英律师:刑事问责就是更严重的一种问责了,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 第一大类是渎职类犯罪,疫情防控大背景下,相关的公职人员可能涉及的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主要是指那些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的这些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是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是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这些人员,他们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时候,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话,会触犯《刑法》第409条规定,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如果涉嫌这个罪名的话,最高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渎职罪里面还有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病毒疫情过程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或者灾害调查控制以及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等这些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会触犯《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涉嫌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这两个罪名刑期更高一些,最高可能判到10年。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在预防控制新冠病毒疫情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会触犯《刑法》第168条的规定,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以及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这个罪名的最高可判7年,这是渎职类犯罪。 第二大类犯罪可能会是侵占贪污类犯罪,主要讲的就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贪污用于预防控制新冠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是挪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话会触犯刑法第271条、272条、273条、382条、383条以及384条的规定,涉嫌的罪名是职务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这里边的罪名最高可能会判处死刑。 方弘:所以,在疫情防控下,公职人员的法律风险还是比较大的。一些公职人员头上的弦紧绷着,有一种人人自危的感觉。公职人员怎么样才能够避免被问责,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 石红英律师:给大家六点建议: 第一点,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在认真履职,严于律己的基础上,踏踏实实的把工作干好,把自己的职责尽到位,做到无愧于心,无愧于民,无愧于职责,这样的话就不会有渎职类犯罪的可能。 第二点,要敢于担当,从某种程度上有些人认为敢于担当和避免问责是不沾边的,或者是相反的,担当过多的话可能会出现错误,进而就会导致问责。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想法,避免问责不是耍滑头,而是要积极进取,要迎难而上,敢于担当,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第三点,要尊重程序,敢于担当,善于做事,避免问责就要按程序来办事。要想不出问题的话,就按照既有的程序去办事,能够有效的防止失误,即使出现执行中的瑕疵也可以免责。 第四点,要做好请示汇报,一方面要按照法律程序规则去办事,另外一方面也要充分做好请示汇报工作,不能自己决定的,绝对不擅自做主。在重要的事件中要向上级请示,得到指示以后,根据指示去执行,执行结果再去汇报。 第五点,要工作留痕,到哪里都要拍照签字以备查,就是一种工作留痕的方式,但是,工作留痕跟形式化的工作流程是不一样的,在事实基础上要工作留痕,工作留痕的目的就是要避免因为误解而产生的问责。 第六点,要注意立卷归档,在处理各种事件的时候,对会议研究的问题决定,还有请示汇报的内容要做好记录,形成文字档案保存好,以备出现问题被查。 这些方式如果公职人员能够做到的话,基本上是可以避免被问责,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结语
疫情下,我们看到了很多的公职人员不顾个人安危,冲锋在前,坚守一线,甘于奉献,正是有了他们的默默付出才有了我们今天来之不易的抗疫成果。但是,仍然有个别的公职人员、领导干部在其位不谋其政,导致疫情失控或造成不该有的扩散。 因此,法律风险、法律责任是底线,而守土有责是职责,更是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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